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中华鲟救助、收容等保护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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