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于污染、破坏中华鲟生存的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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