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中华鲟保护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财政预算和专项拨款;
(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捐赠、资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渠道。
上述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中华鲟保护管理无关的事项。
(一)财政预算和专项拨款;
(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捐赠、资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渠道。
上述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中华鲟保护管理无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