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华鲟资源现状、生存环境特征、种群特性、种群动态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提高物种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