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中华鲟增殖放流工作,并可以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等措施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华鲟增殖放流活动管理规定,规范增殖放流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