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 第九条 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营地等,应当承担校外实践教育职责,发挥示范作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烈士纪念设施等,应当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市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拓展功能,开放或者建设其他可供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场馆、设施。
本条前三款所列场所、场馆、设施,统称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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