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