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