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产品生产、销售、检验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