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标准制定,及时发现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宣传、普及产品质量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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