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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