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4-19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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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第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 第五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自主品牌建设。 本市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 第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 第十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结构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附有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的说明书...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依...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禁止生产...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获知其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生产者、销售者投保相关产品责任险,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质量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组织展销会或者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展销会结束或者场地、设施租赁期满后,应当...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财政...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的重点是: (...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流通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工作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 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明示...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根据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与原...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库存产品、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理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开展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产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标准制定,及时发现并向行政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不查验有关证明,印制、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或者向...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检验数据和检...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清理、处理不合格产品,或者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由质量技...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违法所得或者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