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