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违法所得或者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