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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