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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