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其明示执行的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其明示执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