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