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