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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