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明示的内容,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国家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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