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