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流通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施质量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