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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