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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