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查验许可证、认证证书。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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