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实现:
(一)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刊登、播放人才招聘、求职启事;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的渠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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