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相互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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