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