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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