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个人因人才流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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