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个人因人才流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通知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