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个人因人才流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与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中有服务期限、培训费用和住房补偿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关事宜。
没有合同约定,而单位确为个人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住房的,单位可以索取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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