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可以就服务期限、培训、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方面约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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