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可以就服务期限、培训、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方面约定有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