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单位在收到个人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辞职的书面申请后,对没有合同纠纷或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