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担负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的流动,应当事先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未经审查机关同意不得流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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