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个人到外省市单位工作,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为其办理手续。
单位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人才,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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