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