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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