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将该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三)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将该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三)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