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