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调查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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