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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