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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