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