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