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在拟订决策方案或者议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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