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