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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