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六条 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处理人民建议;
(三)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交办或者转送的人民建议;
(四)加强人民建议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落实转化;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处理人民建议;
(三)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交办或者转送的人民建议;
(四)加强人民建议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落实转化;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