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采取主动征求、收集和日常接收等方式,征集人民建议。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以及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
专项征集的议题及相关情况说明、建议提交的途径和方式、征集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上发布。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以及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
专项征集的议题及相关情况说明、建议提交的途径和方式、征集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