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研究拟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划、计划,研究解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指导督促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