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综合研判、转化机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人民建议落实转化:
(一)作为制定惠民、利民、便民工作举措的参考;
(二)作为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参考;
(三)作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立、改、废、释的参考;
(四)作为确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建议项目的参考;
(五)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参考;
(六)作为国家机关的决策参考;
(七)其他落实转化方式。
(一)作为制定惠民、利民、便民工作举措的参考;
(二)作为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参考;
(三)作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立、改、废、释的参考;
(四)作为确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建议项目的参考;
(五)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参考;
(六)作为国家机关的决策参考;
(七)其他落实转化方式。